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快速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司新闻     |     来源:爱游戏app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02 04:09: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不断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加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快速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多方合力,能改尽改”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又要充分的发挥住宅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电梯加装方案。同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按照简洁、便民的要求,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稳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我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七个城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三个开发区范围内2018年12月6日前建成的无电梯住宅:

  (一)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已向个人发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无电梯住宅。

  (二)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已向个人发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或者可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房屋。

  (三)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无电梯的单位自管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公有)产权住宅、集资建房,实际为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个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若能够提供住宿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

  以上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具体以各城区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所在城区、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加梯办)申请加装电梯: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或房产使用人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材料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2.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我市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具体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楼栋或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本意见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一栋既有住宅建筑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的,可以以单一单元为单位分别申请加装电梯,但不得影响本栋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此时用于计算表决比例的总面积和总人数可按照拟加装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可以按单元、楼栋、小区为单位进行申请,同意加装电梯的全部业主是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加装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征询、异议协商、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审批、设备采购、安装委托、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经同意加装电梯的全部业主协商同意,可以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代表,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投资建设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方,承担上述相关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助及其他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鼓励将加装电梯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同步实施,综合考虑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费用。鼓励已完成加装电梯的小区楼栋、单元建立电梯专用维修资金。

  业主自筹部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业主可按有关规定向南宁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房改房售房款。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额度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且在自治区相关部门明确的财政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电梯,除可申请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外,南宁市财政也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5万元/台(其中,市本级财政与城区、开发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与相关城区的项目范围划分以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划分的为准);已预留电梯井的,补助减半执行。

  1.制定方案。申请人应当委托既有住宅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查阅资料、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编制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2.征询意愿,签署协议。按照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式,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实施方案等问题达成统一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6)电梯运行维护(电费、保养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等)、修理及更新改造等费用的筹措、分摊方案;

  (8)对因加装电梯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小区内原有停车位、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及恢复方案(含预算);

  (10)已明确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

  对确因加装电梯受到采光、通风、噪音等直接影响的住户,可通过平等协商由申请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方案由申请人与受影响的业主协商讨论决定。

  3.社区登记,协议公示。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后,应到属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加装电梯登记,并递交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征询表、加装电梯业主意愿表决结果、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及附属图件和加装电梯协议书。

  申请人完成登记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导和监督申请人在拟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将业主意愿征询表、业主意愿表决结果、设计方案以及加装电梯协议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由业主自行协商或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协商或调解。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经充分协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材料、公示情况记录(附公示照片)、收到的异议材料和调解情况记录(有异议时提供)予以核实盖章确认,并抄送拟加装电梯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4.施工图设计、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公示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含消防审查)确认(施工图审查也可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后进行,具体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此外,无法提供原建筑物地质勘查报告的,还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满足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向所在城区、开发区加梯办申请联合审批(既有住宅已预留电梯井的,无需办理本阶段前期审批手续)。具体联合审批提交材料由市加梯办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制(修)定并公布。

  1.提出申请,条件审查。申请人完成协议签订和方案公示后,应当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加装电梯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项目,受理窗口应按要求进行受理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加梯办。

  2.联合审查及召开联席会议。材料受理后,各城区、开发区加梯办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市政园林和住建等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联审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书面材料及现场勘察。经审查后,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及专家出具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3.发证、备案及登记。经联席会议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凭会议纪要直接给予办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企业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1.施工告知。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工程,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进场施工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作出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告知承诺、质量安全承诺并依法依规承担对应责任。

  2.施工许可。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建(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建(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鼓励各城区、开发区住建(或行政审批)部门采用承诺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依法应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井道施工,鼓励聘请监理企业对井道施工进行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电梯安装的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到申请检验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检验工作(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明确的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和竣工测量成果。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时间)出具核实意见。核实合格的,在规划核实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并书面签署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并依规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电梯使用(业主)等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对加装电梯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经查验不合格的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加装电梯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规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或告知)手续;建设单位还应当明确电梯的维护保养、监督方式。

  对加装电梯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消防查验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时间)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材料补正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1)竣工验收备案。对已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加装电梯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到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办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依法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验收备案表中签署同意备案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竣工验收告知。对已依规办理施工告知的加装电梯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告知和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

  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或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按规定对已经办理消防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告知)的加装电梯工程进行抽查。鼓励与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3.建档移交。加装电梯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加装电梯取得使用登记证、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合格并完成城建档案移交后,由申请人按程序向各城区、开发区加梯办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城区、开发区加梯办经审核后,按程序由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将自治区级、市本级、城区(开发区)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加装电梯申请人明确的账户。

  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业主在方案公示期间和工程建设期间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属地人民政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解决。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业主请求,积极搭建协商平台,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尽力促成多方达成共识。

  相关当事人对加装电梯事项自我协商不成或经业主委员会组织协商后仍未成功调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政府应当应业主请求,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形成调解结果书面材料。各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加装电梯异议纠纷的调解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协商调解流程图详见附件)。

  在调解期间,项目所在地住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做好政策解答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群众基础力量,广泛发动社区党员、人民调解员、社区议事会等参与调解,积极推行社区小区居民自治模式,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助力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想方设法全力推动加装电梯工程早审批、早开工、早完工、早受益。

  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调解加装电梯工作的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具体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地、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政策执行。

  (一)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如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不考虑加装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影响等。加装电梯应以改善和方便居民上下楼为导向、实用性为原则,除加建候梯厅、入户连廊等必要的新增使用功能外,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及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再另行测绘,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对采用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的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消防技术措施满足人员紧急救援和安全疏散相关要求。加装电梯工程建设不得打通到人防地下室及地下停车场。

  鼓励以小区为单位进行统一的规划设计。同一小区加装电梯应尽量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引导小区整体加装电梯规模化设计和施工,同一小区的电梯设备型号、安防系统等优先选择型号一致和匹配的设备,以便为后续电梯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提供便利。

  (二)对加装电梯工程的业主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因加装电梯依法增加的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不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规划核实等审批手续时,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等工作,设计、采购、施工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地、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电梯生产企业应加强电梯质量跟踪,适当延长电梯维保服务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结合本实施意见,由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指南。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建立起“业主自愿、政府引导”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进模式,积极有序地推进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建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幸福工程。

  (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单位职责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牵头制定的加装电梯工作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

  (二)本《实施意见》范围外,2018年12月6日以前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其它住宅建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申请条件及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流程、政策支持等进行报审实施,但不享受自治区及南宁市财政资金补助。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9〕29号)同时废止。其中涉及财政补助的执行时限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明确的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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